一、管制刀具概念及分类
管制刀具是指匕首、三棱刀、弹簧刀(跳刀)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。根据公安部《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》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,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、购销均有法定手续。
管制刀具一般分为5类,第一类是匕首,包括带有刀格的单刃、双刃刀,且刀身长度超过100毫米(含100毫米);第二类是三棱刀,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;第三类是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;第四类是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刀,包括:刀身长度超过120毫米(含120毫米),且刀刃与刀背(或另一侧刀刃)上距离刀尖顶点1厘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小于60度的双刃或单刃刀;无刀尖或刀尖不明显,但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(含150毫米),且刀身最窄处小于80毫米(含80毫米)的单刃、双刃刀。第五类管制刀具是,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列入管制的刀具。
二、有关管制刀具的处罚规定
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本法所称“严重不良行为”,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:(二)携带管制刀具,屡教不改。第三十七条规定: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。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,可以予以训诫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 支、弹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非法携带枪 支、弹 药或者弩、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凡有携带、私藏管制刀具的同学在看到此通告后及时上交学校领导或校保大队。若发现有同学携带管制刀具仍不上交的,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商都县公安局校园保卫大队宣
2012年3月28日